【保釋被拒】支聯會兩前常委早前高院申保釋被拒 法官指國安法適用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1/11/09 15:3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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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中兩名被告梁錦威和陳多偉早前向高院申請保釋被拒。(經濟日報資料圖片)

警方國安處早前要求支聯會提交資料被拒,支聯會5名常委因此被控違反《港區國安法》的《實施細則》,其中兩名被告梁錦威和陳多偉早前向高院申請保釋被拒,法官今(9日)頒下裁決理由,指由於《實施細則》屬《港區國安法》重要一部分,因此終院就《港區國安法》案件頒下的批准保釋門檻亦適用,法官認為一旦獲准保釋,被告會繼續作出危害國家安法的行為,因此拒絕申請。

涉案共5名被告鄒幸彤(36歲、大律師)、梁錦威(36歲、葵青區議會主席)、鄧岳君(53歲、無業)、陳多偉(57歲、貨車司機)和徐漢光(72歲、退休人士)被控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。

判詞中指出,代表梁錦威和陳多偉的大律師石書銘早前陳詞時指,被告所面對的控罪,只是《港區國安法》下的附屬罪行,而非《港區國安法》罪行。律政司一方則回應指,《實施細則》屬《港區國安法》43條的延伸,不能單獨考慮,而其目的亦是要維護國家安全。

法官杜麗冰認為,《實施細則》屬《港區國安法》的重要一部分,因此當考慮保釋申請時,終審法院於黎智英一案中頒下的門檻亦適用。而署任主任裁判官在拒絕兩人保釋申請時,已考慮到本案所涉的是持續性的罪行,申請人拒絕提供資料亦會影響警方調查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,甚至造成重大的證據損失及使犯案者得以逃脫。

雖然申請人一方指有關控罪的最高刑期只是6個月,而申請人已被還押個半月,但法官相信法庭將會訂下最快的審期。經考慮所有因素後,法官認為一旦批准保釋,申請人將會繼續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,因此拒絕兩人保釋申請。

資料顯示,兩名申請人最終於裁判法院准保釋候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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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楊詠渝